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弘光科技大學103學年度弱勢助學措施學生就學補助辦理說明

(一)辦理依據:依教育部103年7月28日臺教高通字第10300095740號辦理。

(二)辦理資格:

1. 應為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的學生,不含五專前三年、空中大學、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。

2.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利息(含海外利息)所得合計2萬元以下(應計列人口為學生本人、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,加計其配偶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%優惠存款者,得檢附佐證資料。)不動產價值合計650萬元以下(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、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、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、生態保護用地、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、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、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、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、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)。

3. 學生前一學期(102學年度第2學期)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(新生及轉學生除外,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,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)。

4.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,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(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、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、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…等)者,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。

(三)注意事項:

1. 本助學金所補助範圍包含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;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及補休等就學費用。

2. 學生在本學年上學期中休學、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,本項補助不予核發,下學期中休學、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,已核發的助學金不予追繳。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,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,不再重複核給;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申領。

3.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,核發1/2補助金額;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,核發1/2補助金額。

4.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雜費如低於本計劃補助標準,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。

5. 本項補助一學年申請一次,每學年上學期申請,核定通過後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直接扣除,如獲得補助學生下學期未繳交註冊費,本補助自動取消。

6.獲得本補助者,得由學校安排服務學習回饋。

(四)補助金額:

庭年收入級距

與補助金額

級距

補助金額

需生活服務學習時數

第一級(30萬以下)             35000元        40小時    

第二級(超過30萬〜40萬以下)   27000元        40小時    

第三級(超過40萬〜50萬以下)   22000元        40小時    

第四級(超過50萬〜60萬以下)   17000元        40小時    

第五級(超過60萬〜70萬以下)   12000元        40小時    

(五)繳交資料(以下資料繳交完整才會收件):

1. 申請表(線上網路申請『學校網頁-在校學生-學生整合資訊系統-在校學生-學生帳號(學號)-   密碼(身分證後8碼)-學務-學生申請弱勢助學』,登錄完列紙本繳交,未繳交視同放棄申請)

2.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(甲式,須包含詳細記事)一份(需含上述家庭所得列計範圍之家庭成員:學生本人、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;學生已婚者,加計其配偶)。

3. 同意書(同意服務學習回饋之同意書)。

4. 完成102學年度服務學習時數證明影本(前一學年未領補助金暨新生免附)。

(六)辦理期限:

103年9月19日至10月20日網路申請截止,書面申請資料收件至10月20日止(逾時不候),請同學儘早申請並繳件,避免資料疏漏,影響個人權益。

  繳交資料缺一不可,如未於承辦單位要求期限內完件,視同自動棄權!

※查核結果將於103.11.20之後通知學生,若對查核結果有疑義者,應於103.12.05前備齊證明文件(應列計關係人之102年度所得清單與財產清單),至生輔組更改結果(逾時不候)

(七)相關作業辦法如有修訂,依最新修訂之規定為準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學務處生輔組(分機:142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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