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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助學金實施辦法
中華民國88年10月05日訂定訓導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92年10月21日修正學生事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95年01月10日修正學生事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98年09月15日修正學生事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弘光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救助遭遇急難之學生,不因一時經濟問題影響學業,特訂定本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凡本校具學籍之學生發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。
一、家庭突遭變故,父母雙亡或其中之一亡故者。
二、學生本人因傷、病住院醫療,無力負擔費用者。
三、因其他急難事件或需緊急紓困而有必要救助者。
第三條 凡合於前述所列要件之一者,須經班導師、輔導教官及系(所)主任簽章後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。經生輔組初審彙整後,報請學務長及校長核定之。
第四條 本助學金之申請,一人一次事故以一次為限,最高補助金額為貳萬元整,但學生本人突遭意外事故死亡,且家境清寒者給予家屬慰問金最高補助金額為伍萬元整。
第五條 經核定本助學金者,可優先錄取校內學習助學生。
第六條 本辦法須經學生事務會議,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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